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3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19號

債權人
嚴偉維
債權人
藝之星娛樂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金龍
債務人
游晨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億陸仟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按違約金並非依法律或依約定應負利息之債務,故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債權人請求就違約金壹億陸仟萬元部分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自屬無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319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