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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高健祐

聲請人
王鎰興
聲請人
吳慶祥
聲請人
林益昌
聲請人
邱清鳳
聲請人
施明玲
聲請人
范陽鑑
聲請人
高銘健
聲請人
張耿維
聲請人
黃舉錐
聲請人
楊金源
聲請人
楊睦雄
聲請人
劉正芳
聲請人
劉弘松 住○○市○○區○○路○○段000巷
聲請人
謝福田
上1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孟貞律師
000弄0○0號

蔡宇峰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判決書遮隱個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前經鈞院以114 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受理,為人身安全及保護個資,聲請鈞院將系爭事件之判決書(下稱系爭判決)附表部分之聲請人個人資料予以適當遮蔽等語。

二、按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㈢訴訟事件;判決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㈣主文。㈤事實。㈥理由。㈦年、月、日。㈧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2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判決書本應記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部分先予敘明。

三、次按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法院組織法第83條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法院原則上應公開裁判書之全文,僅定有二種裁判書得不公開之部分,其一為案件類型之限制,該條第1 項但書規定,若其他法律有不同於該條之規定,應優先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上開其他法律包括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等,皆針對特別需要保障當事人隱私、秘密之領域,限制法院裁判書全文不公開;另一者為個人資料保護之限制,即該條第2 項規定,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公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經查,系爭事件屬於一般民事訴訟事件,並非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中,限制裁判書公開之事件類型,故本件並不涉及前揭規定中案件類型之限制。另現行上網公告之裁判,除當事人姓名外,並無公開當事人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個人隱私資料,而自然人姓名則係法院判決書應公開之部分。因此,聲請人聲請遮隱上網公告之系爭判決書附表中聲請人姓名之記載,自無依據,亦應駁回。

四、綜上,聲請人本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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