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8號
- 上訴人
- 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有泉財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侯宗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鎧銚綠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5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711,4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254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重訴字第38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鎧銚綠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5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711,4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254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