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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李秋梅

聲請人
黃郁夫
代理人
鐘碧銀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
    於民國115年1月26日以115年度催字第23號案裁定公示催告
    ,並於115年2月6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
    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
    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5年2月6日,
    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冬 鈺
股票附表:115年度除字第220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2590-7  1 5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除字第220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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