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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422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87年度訴字第1422號

原告
甲○○
原告
七號
原告
癸○○即戊○○
原告
丙○○
原告
庚○○
原告
丁○○
原告
辛○○
原告
乙 ○
原告
己○○
原告
前列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前列八人共同
複代理人
李建賢律師
被告
壬○○即曾慶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422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