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4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87年度訴字第1422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七號
- 原告
- 癸○○即戊○○
- 原告
- 丙○○
- 原告
- 庚○○
- 原告
- 丁○○
- 原告
- 辛○○
- 原告
- 乙 ○
- 原告
- 己○○
- 原告
- 前列八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陳垚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前列八人共同
- 複代理人
- 李建賢律師
- 被告
- 壬○○即曾慶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87年度訴字第142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