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
- 原告
- 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玠民律師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鄒永禎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漢權
~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漢權
~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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