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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

原告
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鄒永禎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漢權

~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於民國 89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