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二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二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辰○○
癸○○
丑○○○
丙○○
丁○○
寅○○
壬○○
己○○
辛○○
庚○○
甲○○
吳國榮即午○
巳○○
酉○○
子○○
未○○○
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申○○、乙○○、卯○○等人因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
第八二0號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辰○○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二百六十七萬八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壹仟貳佰玖拾捌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