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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二0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二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辰○○

        癸○○

        丑○○○

        丙○○

        丁○○

        寅○○

        壬○○

        己○○

        辛○○

        庚○○

        甲○○

        吳國榮即午○

        巳○○

        酉○○

        子○○

        未○○○

        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申○○、乙○○、卯○○等人因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

第八二0號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辰○○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二百六十七萬八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壹仟貳佰玖拾捌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二0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