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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七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乙○○

        戊○○

        丁○○

        己○○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七十五萬四千六百五十五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萬二千三百九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院書記官 簡維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七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