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七號
- 上訴人
-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乙○○
戊○○
丁○○
己○○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七十五萬四千六百五十五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萬二千三百九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院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