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六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六九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報,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六十九元。
㈡提出永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冊、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劉佩宜
~B書記官 徐永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六九號
右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報,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六十九元。
㈡提出永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冊、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劉佩宜
~B書記官 徐永本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