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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六九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六九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報,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六十九元。

㈡提出永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冊、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劉佩宜

~B書記官 徐永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六九號於民國 91 年 05 月 01 日裁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