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五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永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
二年十一月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望民
~B法院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