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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0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郭琇玲范明達陳雪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80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庚○○○
即原告
丙○○
即原告
辛○○
即原告
戊○○
即原告
壬○○
即原告
丁○○
即原告
癸○○
即原告
甲○○
即原告
子○○
即原告
己○○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大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設桃園縣
法定代理人
乙○○ 住桃園縣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2年度訴字第180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788,060 元,上訴人於第一審應繳納之裁判費為68,221元,惟僅據繳納50,104元,是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117元(計算式:68,221-50,104 =18,117),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331 元。據上,上訴人共計應繳納120,448 元(計算式:18,117+102,331 =120,448),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06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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