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原告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怡今律師
被告
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複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

      吳宜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 條、第177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如當事人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則應由原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劉玉波,於本院94年10月28日判決前,已變更為乙○○,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其於本院之訴訟程序,雖因有委任律師而不當然停止,然於裁判送達後即發生當然停止之效力,於乙○○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乙○○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不得抗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40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