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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本院92年度智字第2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635,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0,8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2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