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70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2年度訴字第170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台幣1,425,353 元(即上訴人於第一審請求之金額,減去上訴人在原審勝訴之部分,計算式:1,673,703 -248,350 =1,425,35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