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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原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聯勤桃園留守業務中心(原名聯勤桃園縣軍眷服務中心)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玖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佰貳拾壹萬陸仟元,折合銀元肆拾萬伍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

元肆仟肆佰伍拾玖點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柒拾捌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

裁判費,尚不足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B法官 張明儀

~B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號於民國 92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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