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 原告
- 甲○○
右原告與被告聯勤桃園留守業務中心(原名聯勤桃園縣軍眷服務中心)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玖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佰貳拾壹萬陸仟元,折合銀元肆拾萬伍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
元肆仟肆佰伍拾玖點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柒拾捌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
裁判費,尚不足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B法官 張明儀
~B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