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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24號

確認董事資格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624號

抗告人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永平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乙○○
參加人
丙○○

被 抗告人 甲○○

      丁○○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間確認董事資格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5 月2 日本院所為92年度訴字第624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令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家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24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董事資格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