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624號
- 抗告人
-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永平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參加人
- 丙○○
被 抗告人 甲○○
丁○○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間確認董事資格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5 月2 日本院所為92年度訴字第624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令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