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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56號

確認遺囑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家訴字第56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律師
複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竭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家事法庭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月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56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無效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