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九號
- 原告
- 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田
- 送達代收人
- 李文傑律師
- 被告
-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雪紅
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惟查本件原
告訴請被告不得使用「HTC」之文字為其商標、服務標章、公司或網域名稱,或使
用文字於電腦等營業行為之商品及服務,並應將使用「HTC」之商標、服務標章之
型錄、廣告文書、信封及招牌予以銷毀,其訴訟標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亦不能依其
他受益而為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台幣叁仟元,尚欠新台幣壹萬
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擔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劉佩宜
~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