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639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丁○○○
辛○○
之1號
戊○○
己○○
8巷61弄36衖22號
庚○○
段230巷22弄1號
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9 月19日93年度訴字第639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乙○○等三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18,225 元(即以拆除房屋面積104 平方公尺與每平方公尺計價1,150 元;房屋拆除後應返還之土地亦為104 平方公尺,其中大溪鎮○○段386 地號土地59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3,875 元、同段386 之8 地號土地4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6,000 元;各該土地、房屋之面積與每平方公尺價格乘積之總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本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茲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及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而關於「上訴理由」一項,亦應一併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