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字第25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李昆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保險字第25號

上訴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超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93年度保險字第25號給付保險金事件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零參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陸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字第25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