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字第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保險字第25號
- 上訴人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超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93年度保險字第25號給付保險金事件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零參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陸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