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國字第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國字第24號
- 上訴人
- 甲○○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3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3年11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