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國字第29號

國家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國字第29號

原告
己○○
原告
戊○○
原告
原告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姿瑛律師
複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4 月2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國字第29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