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國字第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國字第29號
- 原告
- 己○○
- 原告
- 戊○○
- 原告
- 樓
- 原告
- 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乙○○
- 複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桃園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姿瑛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4 月2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國字第2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4 月2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