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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九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九號

原告
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田
送達代收人
李文傑律師
被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惟查本件原

告訴請被告不得使用「HTC」之文字為其商標、服務標章、公司或網域名稱,或使

用文字於電腦等營業行為之商品及服務,並應將使用「HTC」之商標、服務標章之

型錄、廣告文書、信封及招牌予以銷毀,其訴訟標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亦不能依其

他受益而為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台幣叁仟元,尚欠新台幣壹萬

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擔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劉佩宜

~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九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