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099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簡良夙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戊○○
- 被告
- 北區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鍾周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09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