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240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陳德義律師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鎮北律師
- 複代理人
- 莊守禮律師
章世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4年7 月26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120 號)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240號
章世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4年7 月26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120 號)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