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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4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240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德義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鎮北律師
複代理人
莊守禮律師

      章世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4年7 月26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120 號)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40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