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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63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63號

上訴人
八德市大興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1663號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78,93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6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家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坐落桃園縣八德市○○段第73地號土地部分:上訴人聲明不
  服之面積總共66平方公尺(計算式:A 部分38.48 +B 部分
  16.64 +D 部分1.68+E 部分9.2 =66)×公告土地現值新
  臺幣(下同)3,000 元為198,000 元。
二、坐落桃園縣八德市○○段第51地號、第53地號土地部分:上
  訴人聲明不服之面積總共791.18平方公尺(計算式:A 部分
  228.72+B 部分67.42 +C-1 部分337.52+C-2 部分9.12
  +D-1 部分147.88+D-2 部分0.52=791.18)×公告土地現
  值13,500元為10,680,930元。
三、上訴利益金額:198,000 元+10,680,930元=10,878,93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63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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