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63號
- 上訴人
- 八德市大興社區發展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1663號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78,93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6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坐落桃園縣八德市○○段第73地號土地部分:上訴人聲明不 服之面積總共66平方公尺(計算式:A 部分38.48 +B 部分 16.64 +D 部分1.68+E 部分9.2 =66)×公告土地現值新 臺幣(下同)3,000 元為198,000 元。 二、坐落桃園縣八德市○○段第51地號、第53地號土地部分:上 訴人聲明不服之面積總共791.18平方公尺(計算式:A 部分 228.72+B 部分67.42 +C-1 部分337.52+C-2 部分9.12 +D-1 部分147.88+D-2 部分0.52=791.18)×公告土地現 值13,500元為10,680,930元。 三、上訴利益金額:198,000 元+10,680,930元=10,878,9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