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3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639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丁○○○

      辛○○

            之1號

      戊○○

      己○○

            8巷61弄36衖22號

      庚○○

            段230巷22弄1號

      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9 月19日93年度訴字第639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乙○○等三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18,225 元(即以拆除房屋面積104 平方公尺與每平方公尺計價1,150 元;房屋拆除後應返還之土地亦為104 平方公尺,其中大溪鎮○○段386 地號土地59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3,875 元、同段386 之8 地號土地4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6,000 元;各該土地、房屋之面積與每平方公尺價格乘積之總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本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茲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及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而關於「上訴理由」一項,亦應一併補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39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