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曹馨方律師
- 被告
- 乙○○
- 被告
- 庚○○
- 兼上列2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丙○○ 住桃園縣
- 被告
- 己○○ 住桃園縣
- 被告
- 丁○○ 住同上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癸○○ 住同上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壬○○○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簡良夙律師
- 被告
- 戊○○ 住桃園縣
- 法定代理人
- 辛○○○ 住桃園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4年2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114 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4年2 月15日裁定命在該分配剩餘財產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兩造提出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612 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