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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分配剩餘財產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何信慶劉佩宜陳筱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曹馨方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庚○○
兼上列2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 住桃園縣
被告
己○○ 住桃園縣
被告
丁○○ 住同上
共同法定代理人
癸○○ 住同上
共同法定代理人
壬○○○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被告
戊○○ 住桃園縣
法定代理人
辛○○○ 住桃園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4年2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114 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4年2 月15日裁定命在該分配剩餘財產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兩造提出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612 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剩餘財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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