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庚○○○
戊○○
己○○
丁○○
乙○○
丙○○
上列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等間因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17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1,117,1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13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