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7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繼字第794號
- 聲請人
- 乙○○
段84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亡)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參拾伍元(本件係民國94年8 月4 日以前提出聲請),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繼字第794號
段84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亡)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參拾伍元(本件係民國94年8 月4 日以前提出聲請),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