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07號
- 上訴人
- 桃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桃園縣蘆竹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00,2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0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