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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郭琇玲吳爭奇陳勇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9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即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蕭坤男即聯輝商行

      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4年度訴字第292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4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37,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吳爭奇

                  法 官 陳勇松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夏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2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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