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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25號

上訴人
丙○○
即被告
即被告
乙○○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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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94年訴字第325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15,3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5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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