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0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丁○○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甲○○
- 被告
- 北區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
- 乙○○ 住桃園縣平鎮市○○街25巷1號
- 參加人
- 丙○○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60號4樓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708 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68,4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