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6號
- 聲請人
- 簡建昌
- 相對人
- 簡賢明
簡智裕
簡秀霞
簡秀寶
簡惠秋
藍簡秀銀
簡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內記載「大溪鎮內柵路埔尾小段一三七之十四地號土地」應更正為「大溪鎮內柵段埔尾小段一三七之十四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