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凃慶昇
- 被上訴人
-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277 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5年6 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6,867,200
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32,848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附表: 94年度重訴字第277號│├─┬────────┬──────┬───────┬───────┤│編│土地│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小計││號│(楊梅鎮○○段)│(平方公尺)│(新臺幣:元)│(新臺幣:元)│├─┼────────┼──────┼───────┼───────┤│1│第136之100地號 │7,383 │3,200 │23,625,600│├─┼────────┼──────┼───────┼───────┤│2│第136之105地號 │8,328 │3,200 │26,649,600│├─┼────────┼──────┼───────┼───────┤│3│第136之106地號 │844 │3,200 │2,700,800 │├─┼────────┼──────┼───────┼───────┤│4│第136之107地號 │3,423 │3,200 │10,953,600│├─┼────────┼──────┼───────┼───────┤│5│第136之108地號 │8,149 │3,200 │26,076,800│├─┼────────┼──────┼───────┼───────┤│6│第136之109地號 │8,394 │3,200 │26,860,800│├─┴────────┴──────┴───────┴───────┤│上訴利益金額合計為:116,867,200 元(計算式:23,625,600+26,649,600││+2,700,800+10,953,600+26,076,800+26,860,800=116,867,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