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92號
- 上訴人
- 柯陳幸佳 住日本國橫濱市中區常盤町三丁目26番
- 上訴人
- 地
- 送達代收人
- 李平義律師
住台北市○○○路0段000號1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富元等間請求確認公同共有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2,990,2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15,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