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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金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金字第3號

上訴人
辛○○
上訴人
庚○○○
被上訴人
宏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被上訴人
寅○○
被上訴人
己○○
被上訴人
子○○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法定代理人
胡勝正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壬○○
被上訴人
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巳○○
被上訴人
癸○○
被上訴人
丑○○
被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法商達梭投資公司(Dassault InvestissementsS.A.)
法定代理人
卯○○○○○○ ○○○○○○○○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金字第3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6年6 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各人上訴利益之金額及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經核各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各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94年度金字第3號│├─┬────┬───────┬────────┬────┤│編│上 訴 人│上訴利益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備註││號│姓名│ (新臺幣) │  (新臺幣)  ││├─┼────┼───────┼────────┼────┤│1 │辛○○ │17,083,593元 │243,588元 ││├─┼────┼───────┼────────┼────┤│2 │庚○○○│10,818,474元 │160,824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謝至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金字第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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