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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15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8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83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 年4 月2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附表: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1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鎮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台北國際商銀桃園分│93年11月15日          │100,000元       │QC0000000       │    │
│  │司賴秀琴          │行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15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