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8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戊○○
- 原告
- 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元亮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中央造幣廠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陳啟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兩造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係以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928 號撫卹事件(其進行字號:93年度抗字第544 號)之行政訴訟所認定之法律關係為據,乃裁定命在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民事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95年8月15日函覆本院所檢附之95年度裁字第829 號裁定一件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