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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8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8號

原告
甲○○
原告
戊○○
原告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告
中央造幣廠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兩造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係以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928 號撫卹事件(其進行字號:93年度抗字第544 號)之行政訴訟所認定之法律關係為據,乃裁定命在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民事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95年8月15日函覆本院所檢附之95年度裁字第829 號裁定一件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8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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