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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119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119號

聲請人即中壢製磚工廠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中壢製磚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94年12月27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中壢製磚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意旨略以:其為中壢製磚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無法如期完成清算手續,前曾23次聲請展延清算期間至民國94年6 月27日止,惟因該公司所屬農地尚未處理完畢,為便於繼續清理賸餘財產,爰依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展期6 個月結算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94年度司字第8 號民事裁定1 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82年度司字第9 號、93年度司字第79號、94年度司字第8 號卷查對無誤,經核本件聲請合於前開法律規定,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前經本院94年度司字第8 號裁定准予展期結算至94年6 月27日止,故本件應准自同年月28日起續予展期6 月結算至94年12月27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119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展期清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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