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今志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巨順機械有限公司
- 兼上列1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同上
- 3樓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智字第1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其第1 項聲明係因財產權而訴訟,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第2 項聲明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