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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1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禕峰科技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高一峰

上列當事人間因94年度智字第1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 億5 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5,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15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