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尚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禕峰科技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高一峰
上列當事人間因94年度智字第1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 億5 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5,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