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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794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江俊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繼字第794號

聲請人
乙○○

            段84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亡)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參拾伍元(本件係民國94年8 月4 日以前提出聲請),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俊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794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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