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9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990號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之2
- 相對人
- 中壢民主有限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陳亮光會計師(址設:台北市○○○路616 號5 樓)為中壢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中壢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曾經鈞院選派陳子民會計師為檢查人,然經陳子民會計師來電告稱此案很麻煩,伊不願意接任等語。爰聲請准予更換原選派之檢查人,另行選派本件檢查人等語。
二、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為繼續1 年以上,合計持有相對人已公開發行股份總額3%以上之股東,前以相對人遭部分董事把持,帳目不清,且數年未召開股東會,監察人亦未依法查核公司帳目,爰依公司法請求聲請選任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經本院於94年8月18日、96年11月20日先後選派林僅順會計師、陳子民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此有本院94年度聲字第990 號裁定在卷可憑。嗣林僅順會計師與陳子民會計師相繼辭任,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再度函請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願意擔任檢查中壢民主線限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業據該會推薦會員陳亮光會計師擔任本件檢查人,有臺灣省會計師公會98年9 月21日會總發字第09801597之1 號函乙份在卷可憑。本院審酌被推薦人陳亮光會計師既有會計專業知識及執有證照資格,又係經上開公會推薦,與聲請人、中壢民主有限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復無何利害關係,擔任本件檢查人之職務,應足以維護中壢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體股東之權益無疑。爰依首揭法律規定,選任陳亮光會計師為本件檢查人。
三、檢查人之報酬依非訟事件法第84條之規定,由相對人負擔,惟聲請人已表明願意先預付。
四、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供檢查。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