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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0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07號

上訴人
桃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桃園縣蘆竹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00,2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0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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