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9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蕭坤男即聯輝商行
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4年度訴字第292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4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37,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