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25號
- 上訴人
- 丙○○
- 即被告
- 號
- 即被告
- 乙○○
- 被上訴人
- 亞瑟仕通運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94年訴字第325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15,3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