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9,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