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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林曉芳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9,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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